1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15、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所在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选举结束时自行终止,下次换届选举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新的选举委员会。
16、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17、如何做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任命工作?
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提出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程序任命产生。
18、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提出辞职?
如果有个别县、乡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在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辞职的具体程序可以考虑,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后是否要公告,法律没有规定,为保证选民的知情权,可以将这一情况告知选民。
19、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基数加人口数”,并且不得超过选举法所规定的上限。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在代表名额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代表名额所需人口数如下:(1)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2)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3)设区的市、自治州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5)乡、民族乡、镇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同时,选举法还规定,(1)人口不足5万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2)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这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对人口少的地方的代表名额作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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